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(免)税规定的,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,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,在规定的出口退(免)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(免)税。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。
第二十七条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草原火灾发生时间、地点、估测过火面积、火情发展趋势等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。(二)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。
(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=矿产品销售收入×补偿费费率×开采回采率系数
(二)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。 第三十二条 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、康复结合实施。